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21]220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中藝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2018年實際向其他個人購買貨物,卻取得庫爾勒順天宏發(fā)商貿有限公司開具20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發(fā)票代碼065001700111,號碼07381203-07381222)價稅合計2011000元。上述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稅務局稽查局證實虛開。對應成本2011000元于2018年結轉,至今未做調整。你單位需補繳企業(yè)所得稅301650元。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處上述應補稅款50%罰款合計150825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17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張挺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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