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皇馬農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72425****188Q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724民初4936號 |
| 案號 | (2021)蘇0724執(zhí)18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灌南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灌南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江蘇皇馬農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灌南佳佑化工設備貿易有限公司貨款246521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99元,由被告江蘇皇馬農化有限公司負擔(原告灌南佳佑化工設備貿易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兌現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同時應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99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4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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