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愚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宋峰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L02517065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魯0481民初610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17)魯0481執(zhí)91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滕州市人民法院姜屯法庭 |
| 執(zhí)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04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愚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借款期限內的利息489666.68元;二、被告愚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2015年9月12日后的利息損失(以借款本金2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執(zhí)行利率7.80%上浮50%計算);三、被告愚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對被告愚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滕國用(2012)第062號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最高債權額5500萬元限度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被告宋峰、王玉對上述第一至二項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五、被告宋峰、王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愚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至四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1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46800元,由被告愚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宋峰、王玉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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