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3078372****658F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魯04民終3088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20)魯0481執(zhí)274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滕州市順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滕州品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3047980.5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3 047 980.5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滕州品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對被告滕州市譽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孫作安、吳克孟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滕州品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 200元,申請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浙江中侖建設有限公司、滕州市順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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