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遠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3010007****658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305民初17006號 |
| 案號 | (2021)粵0305執(zhí)28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8 |
| 已履行 | 50177.63元 |
| 未履行 | 2110799.98元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被告湖南遠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兵針對涉案的 13 份合同尚欠原告深圳市盛弘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貨款 1955780 元;上述款項被告湖南遠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兵應(yīng)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深圳市盛弘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賬戶:戶名:深圳市盛弘電氣股 份有限公司,開戶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賬號: 755917030710370; 本案案件受理費 11358.91 元,保全費 5000 元、保全擔保費 1990. 87 元,公告費 600 元,共計 18949. 78 元,由被告湖南遠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兵負擔,被告湖南遠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兵應(yīng)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至原告深圳市盛弘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指定賬戶; 若被告湖南遠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兵未按照本協(xié)議第一、二條約定按期足額支付上述款項,則原告深圳市盛弘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并要求被告湖南遠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兵支付違約金 136070. 2 元; 原告深圳市盛弘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放棄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 11358. 91 元,按照本協(xié)議第二條的約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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