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海門市冠東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袁衛(wèi)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570412-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684民初2340號 |
| 案號 | (2018)蘇0684執(zhí)103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海門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通偉緣塑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城中支行借款本金100萬元,并償付期內欠息8592.61元及復利(以8592.61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9%加收50%計算)和逾期罰息(以10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9%加收50%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海門市冠東食品有限公司、張建如、倪建萍、張基偉對被告南通偉緣塑膠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及應承擔的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海門市冠東食品有限公司、張建如、倪建萍、張基偉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南通偉緣塑膠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城中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94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8946元,由被告南通偉緣塑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946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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