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富重裝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300051692721-B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京0114民初15634號 |
| 案號 | (2019)京0114執(zhí)60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2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富重裝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康復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2511904.83元,租賃物留購價313600元及律師費161200元。 二、被告泰富重裝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康復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2511904.83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三被告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舟山豪舟物資倉儲有限公司、張信達、卓秀寶、朱方波、張海芬對被告泰富重裝集團有限公司應承擔的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義務向原告中國康復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駁回原告中國康復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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