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肥中浩輕工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0005****016C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皖0191民初4605號 |
| 案號 | (2020)皖0191執(zhí)恢19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合肥中浩輕工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蔡華償還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違約金(以8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按照月息1%計算,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按照月息1.5%計算,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利息及違約金總額中應扣除被告合肥中浩輕工科技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的740000元); 二、被告合肥中浩輕工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蔡華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80000元; 三、被告吳興鵬、王宏翠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中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吳興鵬、王宏翠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范圍內向被告合肥中浩輕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蔡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本案給付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920元,減半收取為499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54960元,由原告蔡華負擔10131元,被告合肥中浩輕工科技有限公司、吳興鵬、王宏翠共同負擔448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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