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夏溪花木市場控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41273****300J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412民初223號 |
| 案號 | (2020)蘇0412執(zhí)278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州華夏苗木科技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包括罰息、復利)227027.52元,并繼續(xù)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貸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罰息和復利。二、被告常州華夏苗木科技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師費336000元。三、被告夏溪花木市場控股有限公司、蔣益明、許雪峰、11翟英姿對被告常州華夏苗木科技園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夏溪花木市場控股有限公司、蔣益明、許雪峰、翟英姿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常州華夏苗木科技園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03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75036元(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已預交),由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負擔574元,由被告常州市鐵港物資有限公司、常州華夏苗木科技園有限公司、蔣春燕、徐春燕共同負擔17446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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