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洛陽市磊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30079****524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豫0322民初1422號 |
| 案號 | (2021)豫0322執(zhí)恢10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孟津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洛陽市孟津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14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0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洛陽市磊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欠原告李海軍貨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以52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自2014年2月1日起計算至本息償還完畢止)。 二、被告洛陽市磊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愿意于2019年12月30日前歸還原告本金200000元及相應利息,于2020年1月20日前歸還原告本金100000元及相應利息,于2020年2月20日前歸還原告本金100000元及相應利息,于2020年3月20日前歸還原告本金100000元及相應利息,于2020年4月20日前歸還原告本金20000元及相應利息,原告李海軍對此表示同意。本條所述相應利息均以相應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自2014年2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 三、被告洛陽市磊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保證按期付款,若有任何一批款項未按期付清,原告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剩余全部未付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從2014年2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其他雙方互不爭執(zhí)。 本案訴訟費9000元,減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墊付,待被告履行本調(diào)解協(xié)議最后一批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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