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盤縣柏果鎮(zhèn)麥子溝煤礦 |
| 法定代表人 | 李淑平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607859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黔高民商終字第32號 |
| 案號 | (2016)黔02執(zhí)4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貴州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改判為:盤縣柏果云宏選煤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34500000元及拖欠利息(利息從借款之日起按雙方簽訂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扣除盤縣柏果云宏選煤有限責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二、撤銷(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改判為:盤縣柏果云宏選煤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支付的律師代理費457193.22元;三、維持(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主文主文第三項、第四項。一審案件受理費2329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盤縣柏果云宏選煤有限責任公司、盤縣柏果鎮(zhèn)麥子溝煤礦、楊會蓮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528元,由盤縣柏果云宏選煤有限責任公司承擔4611.2元,由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承擔6916.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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