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鄂)煤安罰〔2021〕102002-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安全生產(chǎn)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分別責令限期1日改正并處罰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給予警告并處罰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給予警告并處罰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給予警告并處罰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給予警告并處罰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合并責令限期1日改正、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110,000,00)。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02 |
| 決定機關(guān) | 鄂爾多斯市能源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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