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思達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MA****UF0M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0306民初14231號 |
| 案號 | (2020)粵0306執(zhí)1779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320203614127】。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賀龍祥與被告一深圳思達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書》于2019年9月24日解除; 二、被告一深圳思達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賀龍祥返還工程款109523元; 三、被告一深圳思達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賀龍祥支付違約金19800元; 四、駁回原告賀龍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565.95元、公告費人民幣300元,由被告一深圳思達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受理費2712元、公告費300元,由原告負擔受理費1853.95元。受理費原告已預交4565.95元,其中人民幣27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一深圳思達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12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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