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金國土資罰決字〔2017〕4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非法占地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對你單位非法占用的4774.1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其中水澆地4752.4平方米、溝渠21.7平方米),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拆除地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截至到2017年4月6日,建筑面積約4000平方米);2.對你單位非法占用的1182平方米土地(其中1160.3平方米村莊建設用地和21.7平方米溝渠用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幣8元處罰,共計罰款人民幣9456元(人民幣大寫玖仟肆佰伍拾陸元整);對該單位非法占用的4752.4平方米水澆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幣18元處罰,共計罰款人民幣85543.2元(人民幣大寫捌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貳角整)。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19 |
| 決定機關 | 鄭州市金水區(qū)國土資源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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