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泰科諾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900MA****MB8R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1971民初33652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20)粵1971執(zhí)2212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840209620404】。限被告蔡昌義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前海洛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張穎豪支付股權回購款24300000元; 限被告蔡昌義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前海洛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張穎豪支付違約金7290000元; 限被告蔡昌義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前海洛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張穎豪支付律師費420000元; 被告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蔡都、貴州泰科諾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蔡昌義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駁回被告蔡昌義、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駁回被告蔡都、貴州泰科諾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1850元、保全費5000元,已由原告預交,由蔡昌義、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蔡都、貴州泰科諾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反訴受理費163300元,已由被告預交,由蔡昌義、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蔡都、貴州泰科諾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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