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清城龍?zhí)亮P〔2022〕第001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當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在銷售樓盤商品房時,未公示所銷售的房屋總價,即銷售面價,屬未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行為。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責令改正未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二、并處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2,500.00)。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3-01 |
| 決定機關(guān) | 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人民政府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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