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濱公(長)行罰決字[2019]5010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90123浙江今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記錄、保存、備案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情況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01月23日10時許,長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杭州市濱江區(qū)濱安路688號2幢C樓1層浙江今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劇毒化學品高錳酸鉀未在危險品管控平臺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數(shù)量以及時間,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各城區(qū)建設銀行(余杭、蕭山除外)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1-23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qū)分局長河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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