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寶成機械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00060****015Y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津0101民初7100號 |
| 案號 | (2019)津0101執(zhí)81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審判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寶成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通支行貸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300833.33元、罰息78375元、復利4772.72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復利(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或雙方簽訂的合同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天津市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柴寶成、張玉敏對被告天津寶成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如被告天津寶成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不能清償上述款項,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通支行對被告天津市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出質人)出質的1000000元存單(存單號00002036、證實書賬號2088012050****3587)的質押標的在質押擔保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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