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普公(消)行罰決字〔2017〕004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凱虹集團有限公司舟山凱虹廣場分公司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浙江凱虹集團有限公司舟山凱虹廣場分公司三、六、七層疏散通道被占用(三層愛茜茜里疏散通道放置用餐桌椅;六層神座串燒吧北面疏散通道堆放雜物;七層疏散通道擺放娃娃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七十五條,決定給予浙江凱虹集團有限公司舟山凱虹廣場分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區(qū)建設銀行(賬戶名:舟山市普陀區(qū)非稅收入財政匯繳結算戶,賬號33001706127058306003)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隊普陀區(qū)大隊 2017年6月1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01 |
| 決定機關 | 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隊普陀區(qū)大隊 |
| 法定代表人 | 丁曉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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