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合稅二稽罰﹝2021﹞3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發(fā)票違法 |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由于你公司未盡合理審查義務違規(guī)受讓上述案涉發(fā)票應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你公司能夠配合稅務機關調查認錯態(tài)度端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6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你公司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即處罰款1萬元。_x000D_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包河區(qū)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_x000D_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_x000D__x000D_附件:本文書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條款_x000D__x000D_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_x000D_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01 |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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