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象)應急罰〔2021〕04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象山縣開源凍品有限公司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執(zhí)法檢查,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于2021年03月30日對你(單位)涉嫌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F查明:2021年03月26日,象山縣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象山縣開源凍品有限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該公司未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等問題,執(zhí)法人員現場下發(fā)了《現場檢查記錄》、《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象)應急現決[2021]21號】。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對象山縣開源凍品有限公司立案調查,而后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國制作了詢問筆錄。象山縣開源凍品有限公司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違法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的規(guī)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yè)?!钡囊?guī)定。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1、《現場檢查記錄》1份,《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象應急現決〔2021〕21號1份,象山縣開源凍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國詢問筆錄1份,證明象山縣開源凍品有限公司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2、《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象山縣開源凍品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本機關于2021年06月0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及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提出陳述、申辯(或者提出聽證)的要求?! `法事實認定后實施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jiān)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的規(guī)定?! ”緳C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元整。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8 |
| 決定機關 | 象山縣應急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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