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40271****711Y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桂0304民初817號 |
| 案號 | (2021)桂0304執(zhí)恢28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桂林市象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原告桂林大宇客運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紫運(集團)貴陽富方運輸有限公司、沈有江共同確認截止2020年5月31日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尚欠原告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購車款8231172.91元、逾期違約金169930元,共計8401102.91元。 二、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保證于2023年12月27日前按9360000元(包含至2023年12月27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和律師費)分期向原告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支付款項,具體如下: 1、2020年6月27日前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 2、2020年9月27日前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400000元; 3、2020年12月27日前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600000元; 4、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分12期,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7日前支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680000元,合計8160000元; 三、被告貴州紫運(集團)貴陽富方運輸有限公司、沈有江自愿對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額支付原告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上述款項,則原告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可按9360000元扣除已支付款項后的金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要求三被告按每天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五、本調解生效后,原告桂林大宇客車有限公司所售車輛的售后服務問題均由被告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行負責。 本案受理費70166元,因本案調解結案,受理費減半收取35083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均已支付,由貴州省安順市紫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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