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彭毅江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00079****218Q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年迎民初字第03455號 |
| 案號 | (2018)晉0106執(zhí)42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山西青創(chuàng)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16169400元及利息(從2015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王海珍、彭毅江、彭鳳陽、張繼聰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以動產抵押登記書及固定設備明細列明的機器設備承擔抵押反擔保責任; 四、駁回原告山西青創(chuàng)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157元由被告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王海珍、彭毅江、彭鳳陽、張繼聰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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